1、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
浙江省质监局制订的DB33/T 869-2012《在用电梯 风险评价规则》,把电梯可能对乘客的伤害按照严重程 度分成“高、中、低、可忽略” 4个等级,而把一些故 障按照发生的概率从“频繁”到“几乎不可能发生”分 成了 6级,然后针对在风险评价时发现的情况,按照这 两种分级进行风险评估,再进行风险评定,作出这台电 梯是要报废还是维修后继续使用的建议。比如,一部电 梯预期能在20年内安全运行,那么电梯各系统的零部 件寿命就该与之匹配.以避免失效和故障发生的高概率。 如果该电梯系统中包含有预期不**过8年安全运行的部 件,那么就要在小于8年的时间间隔内,用新部件更换 旧部件。这样可以相对**电梯的安全运行。
地方性电梯报废规定
早在2001年,北京市《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 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国土房管房字〔2001〕 617号)规定,北京市建筑物仅设一部电梯且使用时间 达到15年的,属于国家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仍**过 15年的,设备已经过3次大修、存在严重缺陷及其他无 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电梯,均应报废。对已达到 报废年限,但经电梯检测机构技术鉴定后确认质量可靠、 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,检测周期缩短为6个月。部分住 宅电梯可申请延期报废,但使用年限较长不得**过25年。
2005年,北京市《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 安全隐患的意见》(京政办发〔2005〕40号)又规定, 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产权人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 主体,负责老旧电梯更新或改造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承担安全评估责任。电梯曳引系统、控制系统、门系 统、安全系统经评估有2个(含2个)须改造,建议更新; 有1个须改造,建议改造。
2004年5月15日发布、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《上 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》规定:“经检验机构论证,电梯 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、维修价值的,使 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。”
2011年出台的《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》中规定, 电梯使用期限**过15年的,可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
5、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。